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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

 

信息公示

山东省期货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


根据《山东省期货业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按照山东省民政厅要求确定会费收取标准和档次,会费标准分四档,分别为:会长、副会长单位年会费为15000元理事、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单位年会费为10000元期货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含期货分公司、期货营业部)、期货仓储机构等普通会员单位年会费为5000元具备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年会费为3000元。以上年会费不重复缴纳,按最高标准执行。

山东省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省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促进辖区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期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

第三条 凡符合协会章程所规定入会条件的机构可提出入会申请。

第四条 根据协会章程,履行入会程序。

第五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自愿退会的会员,须递交申请退会说明书,由协会注销会员资格。

第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有权暂停或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违反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员实体解散、被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

(四)本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

对退会和被终止会员资格的会员,协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公告。

第七条 会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会员应规范经营,文明服务,自觉维护行业及协会形象。

第九条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本会员单位履行会员职责。会员代表须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秘书处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在协会的职务。

协会理事单位变更理事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秘书处确认后,继任理事代表可以继任在协会的职务。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

第十条 会员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遵照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会员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遇下列情况,须及时函告协会:

(一)变更章程;

(二)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

(三)变更业务范围或注册资本;

(四)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解散;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

(六)变更法定住所; 

(七)会员和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纠纷可向协会申请调解。

第十四条 对破坏辖区市场秩序的会员,协会可约谈并予以告诫;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处分;对情节严重或拒不配合协会工作的,协会将向监管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 协会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记录会员受到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自律处分和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第十六条 会员对所受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在受到处分的一个月内向协会理事会申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2024311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需经会员大会追认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期货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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