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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就《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9-08-09 00:00:00    
 

为进一步强化期货公司监管,促进期货公司持续规范发展,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近年来,随着期货市场迅速发展,期货公司业务规模日益扩大,市场影响逐渐显现。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是我国期货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安排,也是贯彻落实“国九条”和期货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实施分类监管,针对各期货公司不同的风险状况和市场影响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有利于合理配置期货监管资源,提高期货公司监管的有效性;同时,实施分类监管还有利于强化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意识,督促其完善包括法人治理、内部控制在内的自我约束机制,形成期货公司外部监管和主体自我约束的良性互动,促进期货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试行规定》,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指标共分为三类:风险管理能力指标、市场影响力指标、持续合规状况指标。风险管理能力指标重点关注期货公司的客户资产保护和资本充足等核心监管制度,以及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保障性制度的合规情况,包括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披露共633项指标。市场影响力指标主要考虑了指标的代表性、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区分度等因素,具体指标包括日均客户权益总额、经纪业务盈利能力、净利润三项。持续合规状况指标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的违规行为、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的纪律处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进行评价。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的具体方法为:设定正常经营公司基准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公司上述评价指标得分情况,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最终确定公司的评价计分。

为保证分类监管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试行规定》明确,由中国证监会组建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对期货公司进行分类评审,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生效。按照《试行规定》,根据评价计分的高低,期货公司分为AAAAAABBBBBBCCCCCCDE511个级别。在分类结果的使用上,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分类结果将作为期货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同时也将作为中国证监会确定期货公司新业务试点范围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不同缴纳比例的依据。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试行规定》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后予以发布实施。《试行规定》发布实施后,首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将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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