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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和证券融资敞口计量方法明确

        2015-02-13 00:00:00    
 

    银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昨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政策框架,对银行表外项目计量方法进行调整,明确了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等敞口计量方法。业内人士认为,此次修订总体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杠杆率的提高。
  2011年6月,中国银监会曾发布《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确立了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政策的总体框架。《办法》根据2010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制定,其中首次引入杠杆率指标,作为风险加权的资本充足率的一项补充。
  所谓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一级资本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杠杆率水平越高,表明商业银行资本越充足,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相关专业人士认为,实施杠杆率监管,有利于防止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过度扩张和风险扩大。
  由于各国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市场对杠杆率框架下衍生产品、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存在不同理解,这也影响了杠杆率指标全球实施的一致性。为解决这一问题,2014年年初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杠杆率框架和披露要求,对杠杆率国际规则进行了修订。
  光大期货贸易融资部副总经理周智雄对期货日报记者表示,此次中国银监会重新修订《办法》,是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杠杆率框架和披露要求进行调整的,从而与其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修订后的《办法》主要对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同时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披露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其中,不再要求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其他表外项目均采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而是根据具体项目,分别采用10%、20%、50%和140%的信用转换系数。
  周智雄说,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是对杠杆率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过去国内各家银行对此的计算方法都不同,因此新规对各家银行的影响并不相同,但总体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杠杆率的提高。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表示,商业银行杠杆率的提高意味着其放贷能力提升。虽然刚刚降准,但目前银行信贷规模依然有限,监管层的这种调整可以增加贸易融资额度,但对证券市场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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