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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三:河南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报发行申请文件案

        2015-11-20 00:00:00    
 

(一)案情简介

天丰节能于20124月向证监会报送IPO申请文件。20134月,证监会IPO财务专项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嫌疑。后经查明,天丰节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天丰节能在2010年至2012年,通过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固定资产、虚列付款等多种手段虚增利润且存在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等行为,导致报送的IPO申报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主要有:一是虚增销售收入。2010年至2012年,天丰节能通过虚构客户、虚构销售业务等手段虚增销售收入三年共计92,560,597.15元。二是虚增固定资产。天丰节能通过虚构固定资产采购和贷款利息支出资本化,2010年至2011年累计虚增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10,316,140.12元,占2011年末公司资产总额的3.08%2010年至2012年共计虚增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27,923,990.26元,占公司2012年末资产总额的5.83%。三是虚增利润。2010年至2012年,天丰节能虚增利润共计34,390,224.35元。四是虚列付款。天丰节能2010年至2012年虚列向开封市升龙化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13家供应商付款共计29,441,438.62元。五是通过将实质性关联交易转化为非关联交易等方式隐瞒关联交易,导致在招股说明书中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六是账银不符,伪造银行对账单。

2)天丰节能财务不独立,在独立性方面有严重缺陷,招股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如,天丰节能的资金运营不独立,自20106月至2012年底,天丰节能的所有资金运转包括银行账户开立、资金收付、票据开立、借款都是由关联方天丰投资统一管理;天丰节能财务总监孙某实际履行天丰投资财务总监的职能,总体负责天丰投资的财务工作。

(二)定性与处罚

天丰节能报送的IPO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 发行人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述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对天丰节能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我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天丰节能董事长李某采取了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财务总监孙某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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