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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六:张某(参与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案

        2015-11-20 00:00:00    
 

(一)案情简介

经查明,张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信所)是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地产)2008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于20081222日接受保利地产委托,开始进行2008年年度报告审计,保利地产2008年年度报告公告日期为2009218日。大信所及该所从事保利地产年度报告审计的人员限制买卖“保利地产”股票的期间为大信所接受保利地产委托日至保利地产年报公告后5日,即20081222日至2009223日。大信所指定审计六部为保利地产2008年年度报告审计的承办部门,审计期间张某任审计六部高级经理兼主管所领导。张某复核并审批了保利地产的2008年年度报告审计计划,签字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下属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向张某报告了审计进展和沟通情况,张某还复核了审计底稿和审计报告,参加了保利地产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汇报了审计相关情况。张某在限制交易期内利用其账户交易了“保利地产”股票,交易总金额4,710,114.50元,盈利53,917.34元;利用“范某”账户交易了“保利地产”股票,交易总金额278,674.00元,盈利17,977.21元。

(二)定性与处罚

张某在限制交易期内交易“保利地产”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所述“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买卖股票”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某违法所得71,894.55元,并处以1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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