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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教育

 

投资者教育

山东证监局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远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2016-03-21 00:00:00    
 

近年来,随着证券期货投资的活跃,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在山东省内时有发生,不仅使群众上当受骗,蒙受损失,也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增强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山东证监局特别提示:

  一、提高警惕,认清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当前,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某些公司或股东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内部股”、“职工股”;

  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非法中介机构或个人在未取得法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情况下,招揽会员,收取会费,非法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四是非法中介机构或个人,假冒证券、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名义,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五是某些产权服务机构以股权托管、过户的名义非法开展股票或股权转让业务;

  六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或非法集资。

  二、通过正当途径,进行合法的证券期货投资

  (一)选择依法发行、上市的证券、期货产品作为投资对象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因此,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应选择经法定机关核准发行的证券产品作为投资对象。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期货交易所履行设计期货交易合约、安排合约上市的职责,期货交易所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应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此,投资者要进行期货交易,应选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由合法的期货交易所安排上市的期货合约品种作为投资对象。

  投资者可向正规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证券监管部门咨询拟投资的证券、期货产品的合法性。

  (二)选择依法设立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证券法》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现阶段,我国合法的期货交易场所有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期货投资。

  (三)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证券期货业务

  《证券法》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应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进行。另外,只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才可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投资者可登录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网站(www.csrc.gov.cn/pub/shandong/)、山东省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sfa.org.cn)及山东省期货业协会网站(www.sdfa.com.cn)查询山东证监局辖区内(不含青岛)合法证券、期货及证券投资咨询经营机构名单。

  三、不抱侥幸心理,自觉远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投资者一定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要抱侥幸投机心理,自觉远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避免上当受骗。如有投资者不慎参与了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可以通过如下方式挽回或降低损失:如果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构成犯罪,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犯罪主体追偿;如未构成犯罪,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四、积极举报,配合地方政府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99号文件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3号),各市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联合执法机制,具体承担本市非法证券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投资者如遇到非法证券活动,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也可以向山东证监局举报。

 

  (山东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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