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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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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非法发行股票案

        2016-03-21 00:00:00    
 

 

典型案例

1.西安金园汽车虚假海外上市案

    从2006年初开始,西安金园汽车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园汽车)与陕西明道启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作,由后者在全国范围内联系了50余家中介公司,对金园汽车进行“海外上市”包装,并向社会公众进行股权转让。大量购买金园汽车股权的“股民”直接将钱款汇到指定银行账户上,而得到的却是金园汽车上市的虚假证明。据警方统计,全国29个省区市2700余人被骗,资金达6200余万元,其中个人购买股票最多的达到147万元。2008年8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也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证券营业部内兜售“原始股”案

2006年2月,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客户服务中心”正式对外营业,在此办公的是来自上海某大型投资公司经纪人团队。舒某是该营业部的老股民,一天,“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员告诉她,“四川银发公司即将在美国上市,现有部分原始股正在转让,届时将有10倍收益。在几位业务员的极力鼓动下,舒某把自己多年的积蓄统统拿了出来交给这几位经纪人,并现场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办理了过户手续。几天后,舒某前去询问公司海外上市事宜时,这个“客户服务中心”已经人去楼空,而证券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却称该服务中心与其无任何关系。舒某这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

作案手法剖析

1.利用“海外上市原始股”概念。非法机构往往精心编造谎言,把海外上市前景讲得天花乱坠,如“百度”、“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一夜造就多少千万富翁。然后虚假宣传公司将要在海外上市,非法向社会公众转让股权。

2.利用“高科技拟上市公司”、“上创业板”等概念。某些中西部省份或在境外注册的股份公司,多发布虚假广告,宣传公司前景,并称即将上市。随后,以高额投资回报引诱投资者购买其股东转让的股权。

3.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转让。非法发行股票的途径,往往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委托所谓的“某某投资咨询公司”、“某某产权经纪中心”代理销售股权,这些中介机构的配合加大了对投资者的误导。

4.私自印刷股票持续蒙骗。许诺的股票“海外上市”期到期之后,为了应付投资者,违法主体或者编造各种借口拖延时间,或者用自行印制的虚假股票替换原始股票,继续行骗。非法印制的股票一般是全英文,以美元标价,制作精美,具有很强的迷惑性。 

证券监管部门提醒

1.投资者应选择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公开发行的证券品种作为投资对象。

2.当投资者遇到中介机构介绍证券业务时,首先要查看中介机构是否获得了证监会批准,如果其未经证监会批准,即是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3.投资者在决策前务必谨慎,可先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或行业协会进行咨询。

 

(山东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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