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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套期保值法律制度经验对我国期货立法的启示(二)

        2016-07-29 00:00:00    
 

   (一)美国期货立法对套期保值的监管演变


    农业与期货交易密切相关,期货交易起源于美国农业,但期货市场作为风险转移的机构,在早期发展阶段对农场主几乎没有有益的作用,相反这一时期却存在着放纵投机、层出不穷的市场操纵以及特殊的价格波动。从1860年开始美国立法机构多次试图废除期货交易,自1874年开始的50年间,废除期货交易的议案不断地向国会提交。随着1895年至1920年美国农产品价格的上涨,农业与期货交易对立局面开始缓解。在这一时期交易所完善了交易规则,制定了更好的等级确定方法以及质量标准,使得许多反对期货交易的喧嚣声平静下来,许多反对或禁止期货交易的观点转变为完善规则的需求。


    自1848年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成立以来,美国期货市场约有半个世纪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处于自律监管状况,直至1921年诞生第一部与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期货交易法》。1921年为了应对一战后农业不景气的状况,美国国会和政府开始通过法律建设对期货市场进行管理,国会制定了《期货交易法》,要求谷物期货必须在取得政府牌照的交易所进行交易,并通过特别税收禁止场外谷物期货和期权交易,监管主要针对的是农产品交易,这标志着美国联邦开始对商品衍生交易进行监管。但是,该法由于征税管辖权的争议以及影响到了州的立法精神,而被宣告违宪。经过调整后,该法仍被期货市场所应用,并且形成1922年《谷物期货法》。鉴于政府对套期保值的内涵认识局限于早期套期保值理论,所以对套期保值的行为限制非常严格,保值者绝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以投机而论。


    1936年《商品交易法》豁免的套期保值行为种类很少,而且要求同种商品,数量严格相等,方向相反,显然当时对套期保值的内涵理解处于传统套期保值阶段。在其后经过近40年的发展,期货市场的合理性才为美国政府所认识,政府对期货市场的严管政策开始放松,这体现在相关法令法规及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对套期保值的规定上。


    1968年 《期货交易法》(《商品交易法》修正案)关于投机的法律豁免的套期保值行为放宽至相关产品的套期保值,数量增加至一年的生产需求。1976年,豁免的范围再次放宽,允许为相关商品套期保值及通过成品期货为原材料的现货头寸做保值。


    1982年《商品交易法》的再次修订使《约翰逊—夏德管辖权协议》成为法律,即通过目标测试来区别对于混合衍生品各自的管辖权。由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获得了对以证券为基础产品的期权(证券期权、证券指数期权等)的管辖权,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CFTC)则获得了对期货合约和期货期权的管辖权。同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转由交易所直接监管,CFTC并不直接管理交易所,而是通过批准或否定交易所规则的办法进行法律监管。2000年后进一步鼓励和便利农业生产者的真实套期交易。


本文摘自于《期货与金融衍生品》


作者:刘春彦 段 莹 王乙童(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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