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日报网讯(记者 张崇军) 日前,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发文称,决定在其辖区内取消期货居间业务【详情】,曾占据期货经纪业务“半壁江山”的居间人业务,将于2012年7月20日前,在湖南辖区“彻底消失”。
本土期货公司投“赞成票”
“我们湖南的本土期货公司,这次基本都投了赞成票”,湖南当地一家期货公司负责人在接受期货日报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取消居间人业务会对期货公司的业绩产生不小的影响,但考虑到长远利益,当地期货公司在监管局征询意见时多数都表示赞同。
该负责人介绍,居间业务占该公司经纪业务30-40%的比重,取消居间业务,对公司的业绩会造成比较大的影响,但如果不取消,公司要承担很大的风险,除了居间业务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外,更多的是“税务风险”。
据介绍,目前湖南期货居间人的返佣比例在30%左右,将返佣纳入营业成本并不被税务部门认可,期货公司在返还居间人佣金后,还要承担佣金相对应的营业税、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若缴纳完整的税金,再均摊各项营业成本,30%的返佣比例对期货公司而言,“几乎不可能”,若想以高返佣比例稳定居间队伍,期货公司就要背负巨大的“税务风险”。
“虽然从业务量来说,居间业务占得比重不低,但现在不仅手续费竞争激烈,佣金竞争也激烈,居间业务对我们来说,是‘增产不增收’,为此再承担风险,有点得不偿失。”该负责人说。
居间业务“三宗罪”
对期货居间人最精确的法律解释,出自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这是法律上期货居间人的基本内涵。
理论上讲,在期货经营机构网点数量相对较低的当下,期货居间人利用自身资源可以拓宽期货市场的覆盖面,丰富期货市场的投资者服务体系,可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贴身的个性化服务。在社会分工日趋精细的时代背景下,将部分市场开发业务交由居间人开展,可使期货公司集中人力、物力用于系统维护、研究发展、咨询服务、风险管理等工作,从而有利于期货市场的效率提高和结构优化。
“从这几年的实际操作中可以看出,居间人业务对期货市场的伤害要远远大于贡献”,多位业内人士表示,相对松散的居间人管理模式致使期货市场混乱不堪,居间业务也成为期货纠纷案件的事故多发地带。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详细列出了“居间业务三宗罪”:
“第一宗罪”:混淆视听,以假乱真。为获取客户信任,有居间人会选择私自印制名片,谎称为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甚至以期货公司名义设置非法网点,混淆客户对其真实身份的认知,或者向客户做出获利承诺,一旦出现纠纷,客户极易将诉讼对象指向期货公司,而非居间人。
“第二宗罪”:恶意交易,损人利己。因为居间人的主要收入,来源于按客户手续费额度返还的佣金,而居间人又比较容易成为客户指定的代理下单人,在此情形下,部分居间人为了自身利益,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频繁交易、恶意炒单,致使客户利益受到侵害。
“第三宗罪”:唯利是图,频“挖墙脚”。随着期货行业竞争的加剧,很多期货公司的经营方针由开发客户转向开发经纪人,由手续费竞争转变为返佣竞争。相对自由的居间人,不受期货公司的制约,为获取更高比例的佣金,部分居间人带着客户频繁“跳槽”,挖期货公司“墙脚”,今天客户在“东家”开的户,明天下单或许就换成了“西家”。
居间业务“三宗罪”不仅影响到期货市场的良性发展,更损害了期货市场在客户群体中的整体声誉。
“遣散”or “收编”
取消居间业务,一大批长期从事期货业务的居间人何去何从,成为一个问题。
“我们已经发了通知,鼓励居间人去考期货从业资格”,湖南大有期货公司负责人在接受期货日报网记者采访时说,本次取消居间业务,有一年的过渡期,在湖南监管局取消居间业务的文件下发后,该公司就通知旗下居间人尽快考取期货从业资格。
取消居间业务之后,期货公司原有的市场覆盖面势必会出现空缺,要保持市场占有率及维护好原有客户,期货公司就必须“招兵买马”、“广泛布点”,“若能在一年内拿到期货从业资格,品行端正的居间人,我们会考虑纳入正式员工”,大有期货负责人说。
对于那些拿不到期货从业资格,或是兼职身份的居间人,等待的可能就是:离开这个市场。
“取消居间业务,我们不反对,但如果仅仅是一个区域性政策的话,对我们湖南期货公司来说,就显得不公平了”,一位湖南期货公司分析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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