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首页
 

投资者教育

 

投资者教育

强壮行业需要合理分配利益(十二五积极推动期货市场质变系列报道)

        2011-09-27 00:00:00    
 

    一直以来,期货业利益分配机制处于严重失衡状态,既有期货公司业务单一、手续费率过低的原因,也与期货行业收入分配过度向交易所集中不无关系。
  “国内这种不合理的分配格局若不从制度上予以解决,将成为未来我国期货行业发展壮大的隐形障碍。”许多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的期货行业人士表示,只有不断完善和改革国内期货交易所的机制,提升交易所的创新能力和自主权,才能在增强其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市场质变以满足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而衍生出的巨大风险管理需求,保障实体行业平稳较快发展,真正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据相关人士估算,最近几年,国内期货交易所的总手续费收入超过了160多家期货公司的手续费收入总和。而在美国期货市场,期货经纪商有着相对期货交易所更丰厚的收益。
  资料显示,在国外,整个期货产业链八成以上收入归期货代理商。国外交易所一般都是按照不同的品种,分会员和非会员进行收费,对会员的收费比较优惠,每手大概几十美分,而非会员1美元以上。其间,虽有大型折扣经纪商对专业投资者收取超低水平的手续费,但都是根据交易量阶梯式地给予折扣。
  
  “壮大”了交易所
  
  我国期货行业当前的格局有着我国特色的发展历程。
  我国是先有期货公司,后有期货交易所。起初,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大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地方政府及行业内大型企业共同组建。当时,交易所发展迅速,上市的品种高度重合,各个交易所之间竞争激烈,单红小豆一个品种,就同时在数家交易所上市交易。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国内期货交易所超过60家。”原上海粮油交易所副总经理王和生告诉记者,那时的交易所除了规范市场交易秩序,还要面临其他交易所的竞争,与期货公司之间是平等的合作关系。所以,在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早期,期货公司与期货交易所的收入差距并不大,“甚至一些实力强的期货公司,其待遇比交易所还好”。
  但是,此后市场的盲目、无序扩张,引发了国家对期货行业的严厉监管和整顿。其间,交易所按照会员制进行改造,确定不以盈利为目的。60多家交易所经撤销、合并或转型,最终仅保留上海、郑州和大连3家,并对其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期货交易所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命,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1999年年底,3家期货交易所分别召开会员大会,确定了稳健发展的方向,服务对象由区域性向全国拓展,经营宗旨由盈利型向公益型转变。
  期货交易所的关并转,以及证监会的统一监管,赋予了上海、郑州和大连3家交易所一定的政府信用,推动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奠定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基础。但与此同时,由于制度的安排,随着统一监管的深入,3家交易所与会员单位的关系逐渐变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交易所开始成为期货行业中获益最大的机构。而经历了多年市场低迷的期货公司,始终未能获得足够的资本积累,整体处于弱盈状态,与交易所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步拉大。
  
  名义上的“会员制”
  
  根据2007年发布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国内期交所实施会员制或者公司制。会员制期交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会员制期交所设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期交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作为期交所主要会员单位的期货公司的会员权利并未充分得以体现,相对于交易所处于弱势地位。
  “在会员制不规范情况下,期货交易所已经出现利益的部门化和行政化倾向。”上海一家期货公司负责人陈佳(化名)告诉记者,我国现有的3家商品期货交易所虽采取了会员制的组织形式,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会员制。在这一体制下,交易所会员负有出资的义务,但却不享有对交易所决策、管理和利益分配等各项会员的权利。决策机制上,各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虽都规定了会员大会为期货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但会员大会运作不规范,对交易所的控制权和管理权先天不足,未能有效发挥会员的各项权利。
  在陈佳看来,在当前实际的期货市场中,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交易所是期货市场的规则制定者,期货公司是规则遵守者,对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缺乏足够的发言权。期货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形成不对称局面,承担较多的市场风险,却难以获得相应的收益。“例如,在去年年底以来的防止异常交易和关联账户交易的工作中,期交所将风险控制成本、管理成本等转嫁给期货公司,而期货公司并未享到相应的权利”。
  现行规定,作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以及副总经理都由证监会直接任免,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的理事长也由证监会提名。“这种人事结构下,交易所的管理部门对作为监管部门的证监会负责,而不是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负责。在利益分配机制上,交易所会员不能参与交易所的利益分配,会员不能从交易所的业务增长中受益,也使得会员对交易所的管理缺乏激励机制。”浙江一家期货公司负责人分析说,在这种制度下,从会员大会到理事会再到总经理的委托代理链断裂,“期货交易所成为依附于证监会的附属机构”。这种名义上的会员制的结果是,期货交易所偏离了活跃市场交易、发展期货市场的目标,强化了营利动机,使交易所成为行政庇护下的行业利润特区。
  
  应改变现有利益分配格局
  
  “国内期货市场大交易所、小公司的格局必须改变。”国内期货专家胡俞越表示,目前国内期货交易所实际上是“证监会所有制”,正是这种体制才出现了中金所“四年不开张、开张吃四年”的现象。他认为,未来期货交易所应该实行公司制,通过竞争、合并壮大交易所的实力,以应对国际竞争的压力,“让期货公司成为交易所的股东”。
  在我国期市向“质变”努力提升的过程中,期货产业链收入分配不合理的矛盾会表现得越来越突出。一方面,期货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的大环境强烈要求期货中介机构不断提升引导、开发和服务产业的能力;另一方面,一直处于“贫血”状态的期货公司无法依靠自身积累投入到做大做强的各项准备中,资金、人才、服务等资源在市场上得不到集中有效配置。
  陈佳认为,虽然短时间内改变现有体制还有一定难度,但希望交易所可以在现有机制下逐步有所突破,为期货公司提供一些帮助,“交易所可以在人员培训、新品种市场推广、技术升级和产业链客户开发等方面给期货公司更多的帮助和指导”。
  “另外,目前来看,交易所可以把结算代理费从交易代理费中剥离出来,让期货公司分得其中的‘大头’。”陈佳说。在期货交易实际运作过程中,交易所只对期货公司进行结算,而期货公司要对代理的众多客户进行结算。在他看来,期货公司承担着重大的结算责任与风险,结算费更能体现出期货公司的结算责任和对结算风险的担保,这样也有助于增加期货公司提升客户资金结算质量、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动力。“至于结算代理费的征收、分配、使用等,应该通过制度明确下来”。
  推动《期货法》立法的工作一直是中国证监会重要工作任务之一,接受采访的期货公司人士均表示,希望在期货立法中系统梳理期货市场规则体系,从法律层面明确期货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建设规范有序、开放竞争的期货市场。

(来源:期货日报网)

 

 
版权所有(C)山东省期货业协会
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经七路与纬一路口西南侧)11楼1103室   电话:0531-86131789 sdqhxh@126.com
备案号:鲁ICP备19029037号-1 鲁ICP备19029037号-2 技术支持:红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