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通知称,自2011年12月1日起,将在部分地区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通知指出,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省分局以及大连、青岛市分局所辖地区进行贸易外汇改革试点。试点地区银行、企业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非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来源:期货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