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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放宽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限制

        2012-03-13 00:00:00    
 
    近几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已经进入稳步发展的新时期,规模逐步扩大,功能逐步显现,具备了在更高层次上为国民经济服务的能力。“但现有的期货市场政策法规基本框架成形于上世纪90年代期货市场清理整顿时期,出发点侧重于防范风险和规范运作,对参与期货市场实行严格管制,尤其是对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设置了隔离墙。”全国人大代表、大连商品交易所总经理刘兴强说。

  就金融机构目前仍然较难进入期货市场的原因,刘兴强认为主要有三个:一是对“违规”难以确定,缺少可操作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44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但我国目前尚无有关信贷资金进行期货交易的规定,何谓“违规”难以确定。实践中,只要企业贷款进行期货交易,无论是否套期保值,金融机构为了避免法律风险一般予以拒绝。

  二是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资格认定问题,刘兴强认为,迄今为止,监管部门尚未出台相关业务资格认定的相关标准及程序,《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赋予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的权利尚未得到完全落实。黄金期货推出后,监管机构发布了商业银行从事黄金期货交易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但在黄金期货以外的期货市场,商业银行实际上仍无法涉足。

  三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的模式、路径等法规尚不完善。目前,除证券公司、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与股指期货已有相应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亦将商品期货纳入了基金投资范围,其他金融机构参与商品期货仍然存在政策空白。

  因此,刘兴强建议,尽快完善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的政策法规,在完善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的前提下,放松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的限制,以此推动期货市场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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