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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日报]仓单业务“伪贸易”套利时代终结

期货日报     张存芳 梁慧    2025-08-15 09:36:13    
 

近期,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明确规定将频繁买卖标准仓单获取价差的行为视为金融工具核算,不再确认为销售收入,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去年,中期协发布的《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规则》(下称《管理规则》),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从财政部会计司和中期协的相关规定来看,一个侧重会计准则的适用性,另一个侧重业务合规框架的构建,但其监管逻辑高度一致,共同指向“穿透业务实质,杜绝监管套利”的核心监管目标。对此,笔者将深入分析财政部新规和《管理规则》在仓单业务上的协同效应,探讨相关企业的应对策略。

财政部新规与《管理规则》的协同效应 

监管逻辑同源——实质重于形式,两项规定均以“经济实质优先于法律形式”为底层逻辑,直击行业痛点。

针对同一类套利行为,《管理规则》将以库存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约定购回、解决资金需求的代理交割等业务模式,进一步细化条款表述,明确归类为“资金类业务”,指出其本质是融资而非贸易,要求以净额法确认收入,压实收入规模,且要求资金类业务也应伴随货物的真实流转,业务期间应当取得货物的所有权。财政部新规将频繁买卖仓单不提取实物的行为定性为金融投机,直接剔除该类投机交易中的“销售收入”科目,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要求投机性仓单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在报表中直接暴露价格波动风险,将其风险透明化。

笔者认为,财政部新规和《管理规则》均否定了将资金流转伪装为商品贸易的会计处理,强调业务形式和实质的统一。

规则要点互补——从业务到核算的监管闭环,两项规定形成了“业务分类—会计确认”的监管闭环。

《管理规则》明确业务类型,区分贸易类业务(基差贸易、含权贸易)和资金类业务(约定购回、代理采购)。财政部新规锁定会计处理:对企业具有“短期买入后迅速转售赚取差价”惯例的仓单交易,直接视同金融工具,其出售的价差计入投资收益,期末持仓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行业影响叠加——倒逼业务回归风险管理本源,两项规定叠加对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形成双重约束,压缩套利空间。

原来,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通过“约定购回”,形式上合规,满足中期协的“货权转移”要求和财政部的“存货核算”要求。但如今,若开展资金类业务(如“约定购回”),中期协要求以净额法确认收入,营收规模缩水;若频繁买卖仓单,财政部要求计入投资收益,彻底剥离出收入科目。

中期协在前端通过业务分类、禁止性条款和严格的货权要求,从源头识别“伪贸易”行为;财政部在后端通过采用金融工具核算规则,封堵会计漏洞,使投机性交易无法修饰财务报表。这两项规定剥离了附在仓单业务上的“金融泡沫”。当投机性收益从营收报表中消失时,大家应深刻意识到可持续的利润只能来自真实的风险管理服务价值。从长期来看,推动行业从“融资中介”转向“现货风险服务商”,通过基差贸易、合作套保等工具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是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发展之道。

辩证看待规则变化 避免“一刀切” 

在财政部新规和《管理规则》对仓单业务的影响下,可能会导致期货风险管理公司的营收规模收窄、融资压力增加、业务合规风险增加。若想适应新规,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认识到其并非仓单业务的“终结者”,而是行业价值重构的重要契机,要辩证看待规则变化,避免“一刀切”。

摒弃业务全盘退出思维。将资源优先配置给具有真实风险管理需求的实体产业链核心客户(建立白名单准入机制);优化交易策略与周期管理,降低短期、高频、以单纯价差套利为目的的投机性仓单交易占比,将业务重心转向以服务中长期产业客户风险管理为目标的交易活动;通过业务结构的渐进式优化,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深度和黏性。

将合规投入转化为竞争优势。打造透明、可信的货权管理体系,将该能力转化为增信工具,主动向金融机构开放经脱敏处理后的货权监控数据或权限,展示真实可控的底层资产和风险管理能力,以此争取更优惠的融资条件或创新性的融资产品支持,以缓解融资压力。

推动盈利模式转型。以风险管理服务盈利替代原先的质押融资息差盈利,形成可持续的轻资本盈利模式。

笔者认为,财政部与中期协新规的协同实施,标志着仓单业务“伪贸易”套利时代的终结。监管层通过穿透业务实质、贯通业务与核算链条,彻底封堵了套利空间,倒逼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摆脱对融资性收益的依赖。

未来,期货风险管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将源于对实体产业链风险管理的深度理解与服务能力,唯有主动转型为专业的风险管理服务商,通过基差贸易、合作套保等工具为实体经济创造真实价值,方能在新的监管环境下实现可持续发展。这场变革不仅是合规升级,更是行业走向成熟、服务国家战略的必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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