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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
案例1(关键词:委托不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人员从事客户招揽活动)
【处理时间】2026年1月29日
【事实描述】HH期货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违规委托不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人员从事客户招揽活动。
【违反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会员从事期货及其相关衍生品业务,应当遵守以下执业准则:……(十)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执业规范)和《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当与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程序》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给予HH期货“限期整改”的纪律处分。
案例2(关键词:违规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居间合作)
【处理时间】2026年1月29日
【事实描述】JT期货内控管理存在缺陷,违规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居间合作,不符合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关于“期货公司委托《办法》规定以外的机构或者自然人提供订约机会的,费用支付标准不得与交易数量、交易金额、交易手续费及其他收入指标挂钩”的要求。
【违反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七项(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提示或者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批评警示程序》《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并可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就相关责任人提出不适当人选建议:……(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开展居间合作)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程序》第三十二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给予JT期货“训诫”的纪律处分。
二、员工执业行为
案例3(关键词:为他人借用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便利)
【处理时间】2026年3月9日
【事实描述】经查,Z某作为期货从业人员,未恪尽职守,为他人借用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便利。
【违反规定】Z某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的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Z某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案例4(关键词:违规开展交易咨询业务;为配资活动提供便利并获取不当得利)
【处理时间】2026年3月18日
【事实描述】经查,GZJK期货淮北营业部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违规行为一是营业部期货从业人员廉洁从业管理不到位。X某作为营业部的期货从业人员,存在私下向客户返还佣金收入的情形;C某作为GZJK期货淮北营业部的负责人,对该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违规行为二是营业部负责人违反公司规定获取业绩提成。
【违反规定】上述问题一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一)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的规定。问题二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收受或进行商业贿赂,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上述情形反映出营业部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的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分别决定对GZJK期货淮北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对X某、C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子公司
案例5(关键词: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不到位,内控存在缺陷)
【处理时间】2026年3月6日
【事实描述】经查明,YXTZ在开展做市业务的过程中,未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公司之间业务隔离的要求,存在阻碍、对抗检查的行为,公司未能遵循审慎原则开展经营,内控管理存在缺陷,不具备与其做市业务规模相匹配的条件和能力。
【违反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十条(风险管理公司备案开展风险管理服务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期货公司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级;(二)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清晰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五)具有完善的客户权益保护措施)、第三十四条(期货公司与风险管理公司之间、风险管理公司之间、风险管理公司与期货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业务隔离机制,加强对敏感信息的隔离、监控和管理,防止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风险传递、内幕交易、利益输送以及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等制度,严格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和资信评估制度,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与客户的纠纷,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由业务和产品设计、销售、交易执行、合规、风险控制、财务等相关部门或人员共同参与的创新业务和产品的内部审核、风险评估及决策机制,对新业务或新产品的合规性、客户适当性要求、销售原则、风险程度等进行全面审核与评估)、第四十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文档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业务或产品评估决策记录、客户资料、业务合同、交易记录、财务数据等相关重要文件和数据档案)、第五十三条(协会依据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活动进行自律检查,检查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期货公司和风险管理公司应予以配合)的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五十五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审议决定给予YXTZ“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其做市业务备案。
案例6(关键词:子公司高管未履职尽责)
【处理时间】2026年3月11日
【事实描述】经查,C某在2022年5月至6月担任DD期货子公司ZJJH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波动率套利部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借用他人期货账户与ZJJH期货账户进行交易,侵占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第六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的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认定C某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交易相关业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
山东省期货业协会工作提示
各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应当从上述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避免重蹈覆辙,共同筑牢期货市场合规防线。在未来工作中,时刻保持警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勤勉尽责、合规展业,以更加严谨的态度、更加规范的操作,切实履行市场主体责任,持续提升合规经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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