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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6

 


 

    【编者按】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315起施行。《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收购、变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批和监管要求根据相关材料,整理了《规定》的主要内容,供参阅。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解读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和指导思想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初期,证监会停止了对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综合治理结束后,为防止证券公司盲目设点,引发分支机构业务风险失控,证监会确立了“循序渐进、扶优限劣,分步放开”的政策基本思路,于20085月先后公告了《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重新启动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工作。经过4年多的发展,证券公司自身及外部环境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证券公司的制度基础和管控水平显著提升。证券公司初步实现了各项业务及相关技术系统的统一管理,建立了集中的合规、风控体系,对分支机构及其复杂业务的管理能力显著提升。

二是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更为灵活、多样。随着市场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多样化,部分公司开始探索更为灵活的业务布局模式,有的公司希望针对高净值人群在经济发达区域设立高佣金、高质服务的分支机构,也有公司希望复制成熟市场行之有效的社区营业部模式,让分支机构快速覆盖城市各个区域,形成服务网络优势。在分支机构组织模式上,有的公司对证券营业部实施直接管理;有的公司按区域设立分公司,授权其管理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还有的希望探索更为灵活的组织架构,根据不同的客户需求分别设立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证券公司组织结构的创新对分支机构设立数量、地域及业务范围等方面提出了更为多样化的需求。

三是证券公司分支机构逐步向综合业务平台转变。随着市场的发展以及投资产品的增多,投资者需求趋向多样,从单纯的股票买卖,逐渐扩展到投资顾问、金融产品配置、资产管理及柜台交易等。与之相应,一方面证券营业部功能也从传统的经纪业务,逐步扩展到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资产管理的辅助服务等多种功能;另一方面,分公司单纯的管理角色、单一的业务功能,已无法满足客户多方面的金融服务需求,也需要向综合性业务平台转变。

 四是分支机构建设成本显著降低。2012123,协会公布了修改后的《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允许不提供现场交易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实施差别化的信息技术系统建设标准,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刚性成本显著降低,从原来的每家300-800万元,可降至最低30-200万元。

五是社会经济总体水平快速提高。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城乡居民特别是二、三线城市居民财富快速积累,相应产生了新的金融服务需求。

为适应证券公司自身及外部环境的发展变化,证监会对现行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政策按照以下指导思想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一是放开分支机构设立的主体资格限制、地域限制、数量限制,同时强化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内部管理,以市场机制取代过渡性安排,鼓励证券公司在竞争中打造核心竞争能力。二是不对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作具体限定。在符合集中管理、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等要求的前提下,分支机构可以经营证券公司授权的各类业务。三是整合证券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的监管规则,统一对分支机构的监管要求。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二条,吸收了《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的有关内容并进一步予以补充完善。

第一,明确了分支机构的种类。《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证券营业部两类。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二,明确了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

第三,明确了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等的实施流程。《规定》第六条到第十条,从材料报送、监管部门审批、工商手续办理、领取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等环节,明确了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撤销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具体流程安排和申请材料清单。

第四,明确了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备案程序。20128月,国务院批准取消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行政许可事项。据此,《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新营业场所应当与原营业场所位于同一城市。新营业场所开业前,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于新营业场所开业后,关闭原营业场所。

第五,进一步加强了对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对分支机构具体、明确、合理的授权、检查、问责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稽核审计,保障分支机构规范、安全运营;应当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分支机构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建立有效的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因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而引发的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应当建立分支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与强制离岗制度,确保分支机构负责人至少每3年强制离岗一次,每次离岗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在强制离岗期间,对分支机构进行现场稽核等。

第六,明确了监管职责。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依法对分支机构实施日常监管。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应当将证券公司对其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稽核审计等内部管理活动纳入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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