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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12期

 


 

    【编者按】2013626,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本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实施新《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与之相冲突的条款,保持法规一致性。根据相关材料,整理了《办法》的主要内容,供参阅。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修订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目的

201361,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正式施行。新《基金法》是《办法》的上位法依据。本次对《办法》进行修订,就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新《基金法》,修改与新《基金法》不一致的条款,从而避免不同法律位阶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总体结构未变,分为总则、业务范围、基本业务规范、风险控制和客户资产托管、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具体条款从六十七条删减到六十三条。其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修改《办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新《基金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证券公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被定性为公募基金,应当纳入新《基金法》调整,不再适用《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此,《办法》删除了关于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类及相应客户准入门槛的规定;新增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的规定。此外,删除《办法》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双10%投资比例的限制性规定。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规范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无论集合计划、定向计划和专项计划,均为私募理财产品。

    (二)调整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监管要求。按照新《基金法》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统一规定,对《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第一,明确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第二,调整资产管理合同必备事项的内容,《办法》未再详细列举合同基本事项,而是明确“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3条、第94条规定的必备内容”。第三,明确集合计划资产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第四,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与新《基金法》相衔接,并区分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的适用。

三、现存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的后续处理问 

新《基金法》正式施行前,证券公司已经设立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根据旧的《办法》设立的,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将依法受到保护,可以在存续期内继续运作,允许客户参与或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深入研究制定证券公司现存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的后续处理方案,包括:符合条件的转为公募基金;维持集合计划形式,继续存续运作;终止集合计划;转为私募基金等。为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执行的一致性,待关于现存各类理财产品的规范政策明确后,将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明确证券公司现存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的具体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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