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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应鼓励创新推进行业市场化

        2013-08-14 00:00:00    
 
    目前,证监会正在向系统单位全面征集关于期货法立法需求意见。期货日报记者在采访期货公司相关人士时了解到,在现有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框架下,期货公司创新空间不足、监管关系尚待完善。业内人士呼吁,在制定期货法时应与时俱进地解决这些问题。
  
  希望获得更大创新空间
  
  “目前国内的期货品种和衍生品工具还远远不能满足实体企业的需求。”上海一家期货公司的副总经理向记者表示,企业对风险管理的需求是个性化的,需要期货公司提供个性化的产品,希望期货法能给予期货公司这一创新主体更大的创新空间。据介绍,在国外,不少期货公司都能给投资者提供场外产品和服务,“我国的期货法可以引进境外市场的一些成熟做法,为市场创新提供方向和指引”。
  中国中期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王红英也表示,希望期货法能够进一步放宽期货公司的经营范围。他说,如今不少期货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过亿,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在制定期货法时,可考虑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放开期货公司自营。同时,许多期货市场投资者存在融资需求,可考虑允许期货公司为投资者提供小额融资,盘活期货公司的存量资产。
  
  优化期货监管关系
  
  期货行业人士希望,通过期货法立法,优化期货市场的监管关系。“期货法应该进一步明确监管层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哪些是监管层该管的,哪些是不该管的,该管的就要一管到底,不该管的就应该让市场来解决。”上述期货公司副总经理表示,目前期货新品种上市、期货公司创新业务的推出等,都需要监管层审批甚至还要征求相关部委意见,行政色彩浓厚而效率较低。希望期货法能够改进上述流程,从而更好地推进期货行业市场化。
  “期货公司和交易所之间的关系也需要进一步明确。”一家券商系期货公司负责人表示,在国外,期货公司可以参股期货交易所,目前我国的期货交易所也在寻求改制,期货法立法时可考虑允许作为会员的期货公司参股交易所,分享其发展红利。
  
  明确期货公司、客户间的权利义务
  
  期货市场上的纠纷案件层出不穷。以上海地区为例,2011年、2012年和2013年上半年,当地法院受理一审期货纠纷案件数量分别为9件、10件和3件,涉及金额分别为4.2亿元、557万元和500万元。在这22起纠纷中,期货经纪纠纷有16起,占到所有期货纠纷的72.7%。另外,期货交易纠纷占18.1%。
  期货经纪纠纷的处理,有时会让期货公司感到委屈。上述期货公司副总经理认为,目前在处理责任难以界定的期货经纪纠纷时,期货公司往往都是赔钱方。他希望期货法能够更加明确期货公司和客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在相关案件处理过程中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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