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期货法立法意见征集 证监会向系统单位全面征集期货法立法需求意见,为解决期货行业固有症结提供了契机。一些专家学者认为,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上升到期货法,意味着从国家立法层面承认期货市场的重要作用,将为行业长远发展提供保障,而这其中最本质的飞跃应是解决好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完善期货行业市场化运行机制,同时确保对场内外金融衍生品建立统一有效的监管。 完善期货行业市场化运行机制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对期货日报记者表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期货交易流程方面的规定已经较为完善,在实践中也极少涉及民事纠纷,因此,期货法立法的核心应是解决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所传达的重要精神就是把属于市场的东西交还给市场,政府撤回管制的手。具体到期货法立法过程中,最灵魂的东西就是还原期货行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 刘春彦认为,从市场化运行的角度看,期货公司的经营范围、期货市场结构、期货市场国际化和上级监管机制等都存在调整空间。 由于期货公司新增的投资咨询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开展的时间还并不是很长,目前多数公司营利模式仍较为单一,同质化竞争现象严重。“期货公司的经营范围界定不能还是按照计划经济的思维,是否可以考虑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即明确禁止的业务范围,在此之外都可以经营,以避免期货公司的同质化竞争。”他建议。 “此外,期货交易所应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使各交易所之间的品种形成竞争,同时,交易所的股东、经营者任命与内部机制都应向市场放开。”刘春彦还建议,国内期货市场要具备真正的定价权,就要允许国外现货商进场交易,这与人民币国际化和资本项目开放的脚步也是一致的。 最后,针对期货品种的监管问题,他认为,美国期货交易所品种上市采用注册制,活化了交易所的创新和竞争,我国也应创新审批机制。 金融衍生品应统一监管 有专家建议,在证券法修法与期货法立法的契机下,应建立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的统一监管机制。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严弘表示,美国对金融衍生品的割据监管已经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暴露出严重问题。“由于历史原因,美国的商品期货与金融期货由CFT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由美国国会中农业委员会发起监督)监管,而期权则由美国证监会(美国国会中金融委员会发起监督)监管。在这种权力割据下,场外市场出现的新金融衍生品就无法得到有效监管,造成了2008年62万亿美元信用违约掉期(CDS)的失控局面。” 严弘认为,国内金融监管与法律体系建设尚在发展初期,在期货法立法过程中,应该考虑到对场内与场外金融衍生品设立统一的监管体系,将可能出现的问题一并纳入监管范围内。 “现行证券法并未规定证券概念,而是采取列举方式,将股票、公司债券与国债等纳入监管体系下。证券法中提到,衍生品方面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就是为期货条例的出台做了铺垫。”刘春彦认为,将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纳入期货法的范围内较为合理。“在期货法立法与证券法修法的契机下,还应考虑两部法律的联动,最终建立对场内外衍生品的统一监管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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