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8·16”事件索赔起诉理由趋于充分
尽管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做出正式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也就该案的审理做出说明,但目前投资者向光大证券索赔起诉的进展仍不顺利。律师呼吁,法院应当尽快对“8·16”事件索赔诉讼予以立案,不要让投资者再等了。
继证监会对光大证券“8·16”异常交易事件(下称“8·16”事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受此事件影响的投资者再次对光大证券发起较大规模诉讼。 起诉理由趋于充分 11月15日,证监会对外通报,认定在“8·16”事件中,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进行了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的交易和股指期货交易,已经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据此,证监会对光大证券罚款523285668.48元;对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等4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各罚款60万元,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及期货市场禁入措施。 “8·16”事件发生后,广州、浙江、上海等多地投资者陆续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光大证券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过此后相关诉讼一直被搁置。 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告诉期货日报记者,在证监会正式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后,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就有了较为充分的索赔理由。“一些投资者已经在准备诉讼材料,如果一切顺利的话,最快在本周内就会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及相关材料。” 在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5日最高人民法院就“8·16”事件发出相关通知指出, 起诉人以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依据,以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的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导致其损失为由,采取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对此事件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这让不少投资者看到了新的希望。 “最高法的这则通知,明确了诉讼依据、方式和受理法院范围等问题,有助于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实际操作。”一位法律界人士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不少投资者的诉讼被驳回或搁置,与法院对此类新型案件缺少明确的执行操作细则也有一定关系。 索赔起诉仍不顺利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做出正式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也就该案的审理做出说明,但目前投资者向光大证券索赔起诉的进展仍不顺利。据报道,18日,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代理18位上海投资者以共同诉讼方式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二中院)递交起诉材料,但法院方面以该院原则上不接受共同诉讼为由,拒绝接受起诉材料,要求律师采取单独诉讼方式。 另外,部分律师对代理起诉的投资者范围进行了比较明确的界定。许峰表示,此次提起索赔的“8·16”事件受损投资者的索赔依据主要是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定性,因此提起索赔的投资者只能是与光大证券在特定时间同时进行善意反向交易的投资者,包括股票、股指期货、基金投资者及股指期货和基金对应的样本股票的投资者。具体来说,提起索赔的投资者需要满足如下条件:在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买入IF1309、IF1312合约及其对应的300只股票的投资者、在同一时段买入180ETF、50ETF及其对应的200余只股票的投资者。 此前,浙江温州投资者郭女士曾起诉光大证券等机构,要求其赔偿“8·16”事件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但诉讼一直被搁置。代理此案的赵西刚律师告诉记者,该诉讼仍在进行中。他呼吁,法院应当尽快对“8·16”事件索赔诉讼予以立案,不要让投资者再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