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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子公司 场内外市场的纽带

        2014-07-15 00:00:00    
 

    现货交易所与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的业务合作前景美好
 

   

  双方合作模式


  以会员或股东形式合作
  
  场内场外市场联动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一是现货交易所吸纳期货公司成为其会员;二是期货公司参股,成为现货交易所的股东。
  从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子公司层面来说,可以参与交易,成为现货交易所的会员;此外,期货公司可以采用股权融合的方式,参股现货交易所,实现场内场外的有机对接。相比较而言,期货公司的管理更加规范,成为现货交易所的股东后能够参与交易所的治理,实现二者更好的结合。
  
  以仓单回购方式合作
  
  某种大宗商品的买卖双方客户如果在现货交易所进行交易并进行融资,则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可以为买方客户提供现货风险管理服务,向银行承诺对买方融资提供仓单回购服务,既解决了银行的后顾之忧,又为买方争取到更低廉的融资利率,同时也为现货交易所带来了贸易流动性。因此,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介入现货交易所为贸易各方提供了有利的风险保障,而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则利用了自身的跨市交易的先天优势,可以将承接来的风险转嫁到期货市场进行对冲,或者通过套期保值交易的方式进行化解。
  不过,双方合作的前提是: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应同时成为期货交易所及现货交易所的客户;现货交易所拥有与期货交易所相同的品种交割品级及标准。果真如此,则有利于为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参与期现货市场提供同轨道的保障;有利于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参与现货市场的贸易活动及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真正起到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在期现货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
  案例分析:
  ①新商所客户A(卖方)与B(买方)在新商所按照5000元/吨的价格交易2000吨大豆,货值为1000万元。
  ②B方在现货交易所通过银行进行融资,按照交易合同的30%的交纳保证金(300万元),融资质押率为货值的70%(700万元),C方(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为银行提供仓单回购服务,若B方出现违约情况,C方优先偿还银行的700万元货款及利息。在C方介入的情况下,银行给予B方优惠的融资利率(6个月内的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约年化利率6.16%)。
  ③在B方不违约的情况下,B方按期还款,银行放货。现货交易所收取融资安排服务费7万元(按照贷款额度的1%收取),按照现货交易所与C方的约定,交易达成后即可返还C方2.1万元(按照30%返还)。
  ④当大豆现货价格下跌至4375元/吨时,B方货值875万元,相当于质押率达到80%,触碰了风险警戒线,新商所和银行均对其提出风险提示,要求其追加保证金,规定时限内如果B方不追加,按照约定B方违约。C方代替B方向银行交纳700万元货款以及半年利息21.56万元。C方从银行处以721.56 万元的价格获得2000吨大豆,此时大豆的现货货值为875万元左右。期货市场大豆价格预计为4552元/吨,C方在期货市场按照4552元/吨的价格进行卖期保值,进行无风险期现套利。期货卖出价值910万元-大豆成本721.56万元=188.44万元(套保成本未计入)。

   

  在此案例中,如果融资一方不违约,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不启动仓单回购服务便可获得2.1万元的收益;而一旦融资一方违约,则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将获得至少20%的收益率(按照188万/721万推算)。
  
  以居间方式合作
  
  基于某些现货交易所的连续现货交易模式,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可以推荐现货企业在现货交易所平台上市,由现货交易所与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上市合作方共同探讨和确定上市交易商品,三方共同参与商品上市的市场调研、合约设计、标准制定、市场推介等工作,并以“商品名称(品牌)”模式在现货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平台上市,指定以上市企业的产品为标准交收产品。
  现货企业进行商品上市业务,一般缴纳商品上市费500万—1000万元不等,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可作为促成现货企业在现货交易所商品上市业务中的居间方获得居间费用。
  
  以IB方式合作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可以作为现货交易所的代理商开展经纪业务,为现货交易所提供交易商资源,并为投资者开展连续现货交易提供一定的服务,现货交易所因此向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支付佣金。
  一般来说,现货交易所经纪业务的佣金支付比例不同,但是相对于期货交易所的佣金来说,吸引力还是较大的,例如,部分拥有连续现货交易模式的现货交易所返佣比例高达70%以上。

  面临的问题

 
  现货交易所管理制度尚需完善
  
  当前,多数现货交易所在现货挂牌方面属于尝试阶段,其运营模式以及风险管理制度有待完善,还难以对双方的合作提供有效的心理保障,因此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对双方合作的可能性尚存疑虑。
  建议有关部门对现货交易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使其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有序地开展业务。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授信额度不足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在开展仓单服务等现货风险管理业务时,需要大量资金,这也就需要金融机构对其进行授信评级,但考虑到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的成立时间、业务开展以及企业实力等问题,金融机构对其授信评级较为谨慎,一般不能获得较多的授信额度,或者审批时间较长、限制较多。
  在此可借助现货交易所的综合授信为已经成为其会员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提供足够的便利,方便其有足够的授信资源开展仓单服务业务。
  
  现货交易所与期货交易所仓单是否通用
  
  期货交易所的标准仓单对于交割品级有明确而严格的管理,而针对现货交易所的非标仓单能否有效地与期货交易所的标准仓单通用,对于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能否介入期现货交易,打通期货、现货的通道是至关重要的。建议期货交易所通过升贴水等方式建立将非标仓单与标准仓单相统一的认定体系,有效地将仓单进行转换与通用。
  
  监管层政策及意见不明朗
  
  当前,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与现货交易所双方能否进行深度合作,在监管层面尚未有明确的指引,因此双方在合作上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相关部门应该依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的业务特性,制定统一的业务许可制度,为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与现货交易所开展合作开闸放行。
  
  相关合作缺乏实际操作经验
  
  事实上,在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与现货交易所的合作过程中,还存在缺乏风险管理实际操作经验的问题,主要包括应用型人才的缺乏阻碍了双方的合作进程。当前期货公司的研究人员大多还处于“纸上谈兵”阶段,而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需要的是在实际业务中思维缜密且动手能力强的人才,而目前拥有现货贸易经验、期货投资经验以及风险管理经验的相关人才非常缺乏。
  
  双方合作的法律法规亟待建立
  
  此外,这方面法律法规上的不健全也同样制约着双方的合作。比如,期货公司在风险管理子公司与企业签订仓单回购等风险管理协议时,由于国内缺乏相关的法规制度对协议进行规范和保护,一旦企业出现违约,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将面临巨大风险。
  综上所述,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在与现货交易所的业务合作中,机遇与挑战并存,双方有着较好的业务合作前景,可以建立取长补短、互通有无的合作模式。但在合作初期,应步步为营,在实践中摸索制度,在失败中总结经验。目前,通过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打通场内场外市场之路才刚刚起步,前路虽然布满荆棘,但风景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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